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須知
★ 性質:售屋所得適用舊制者,屬於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。
★ 申報期間:於每年5月份,與個人綜合所得合併申報。
★ 申報方式:親至國稅局或以網路電子系統申報。
★ 應備文件:
1. 購入與出售該不動產時之買賣合約書(私契)
2. 購入與出售該不動產時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(土地公契)
3. 購入與出售該不動產時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(建物公契)
4. 列舉成本的單據,即購入該不動產時之契稅繳款書、印花稅繳款書、
規費收據、代書費收據、仲介費收據,以及出售該不動產時之土地
增值稅繳款書……等。
5. 匯款及收款的存摺,有做履約保證者,履約保證點交確認書。
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,個人出售房屋,
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,
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,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;
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,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。
因此其申報 原則:核實課稅(能舉證取得成本及費用)
例外:按房屋評定現值核課(不能舉證取得成本及費用)
但若按房屋評定現值申報,國稅局卻查得實價核定財產交易所得,
除補徵稅額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0.5倍罰鍰。
★ 核實課稅
1. 公式:
財產交易所得
=獲利 ╳ 房地比
=(出售價—買進價—必要費用及成本) ╳(房屋現值/房屋現值+土地現值)
2. 必要費用及成本:
① 例如買房子所支付的仲介費、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
、各項登記規費、公證費等。
② 在取得房屋產權後,於使用期間所支付的修繕、改良
、增置等費用。(即裝潢費,需備發票、合約書及估
價單,一般簡便收據不符合稅法要求)
③ 出售房屋所支付的仲介費、土地增值稅、廣告費、清
潔費、代書費、搬運費等。
④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
利息。(買預售屋的情形)
⑤ 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金融機構
借款利息等,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,不得列為成
本或費用減除。
3. 房屋現值及土地現值:
房屋現值即房屋評定價格;土地現值即土地公告現值乘以
個人所占土地持分的總和。房屋現值及土地現值即出售房
屋的建物公契及土地公契上所顯示的買賣價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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